(2017)京01民申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樊某1申请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一案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某1,樊某2,樊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申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某1,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樊某2,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樊某3,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樊某1因与被申请人樊某2、樊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1民终5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樊某1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令其依法继承诉争316号北房六间中的三间。主要理由为:原一、二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正确,诉争房屋为父母所有,《立约文书》只处分了其中一间耳房,并未对所有房屋进行处分,樊某3已放弃继承,其依法有权继承其中的三间。被申请人樊某2发表意见:我母亲去世后樊某1要求分家,在村大队成员和村民见证下立的文书,樊某3和樊某1都签字画押了,给樊某1一间房,现在她反悔了,我不同意她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樊某3发表意见:立约文书约定给樊某1一间房,我们都签字了,我不要我那份就是给我弟弟了,她现在反悔要求重新分配。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的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虎峪村316号相关房屋原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父母樊文启、冯玉珍所有。在两位老人相继去世且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樊某2、樊某1、樊某3共同参与订立了《立约文书》,对诉争房屋已进行了处分,各方均应遵照执行。樊某1主张该《立约文书》只处分了诉争房屋的其中一间耳房,并未对所有房屋进行处分,该主张无论从对《立约文书》的文义理解,抑或结合农村传统习俗的常理推断,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立约文书》,樊某1分得其中东侧耳房一间,现其抛开《立约文书》请求再审并再予多分房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樊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哲审 判 员 李 京审 判 员 曹燕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姚志伟书 记 员 张海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