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慧敏、阮宗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慧敏,阮宗贞,张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慧敏,女,1999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阮宗贞,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张玉连,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5日前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存款或提取(扣留)收入18146.64元(其中本金16746.64元、案件受理费204元、执行费1196元),如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运成��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