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林洪玉督促程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洪玉,董永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林洪玉。被执行人董永孝。本院在执行林洪玉与董永孝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洪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君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