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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林洪玉督促程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洪玉,董永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林洪玉。被执行人董永孝。本院在执行林洪玉与董永孝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洪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君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