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28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民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正镶白旗人民政府、正镶白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镶白旗民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正镶白旗人民政府,正镶白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528行初1号原告:正镶白旗民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法定代表人:杨立,职务总经理。被告:正镶白旗人民政府,住所地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法定代表人:苏鹏,职务旗长。被告:正镶白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法定代表人:王飞云,职务局长。第三人:陆健,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镶白旗民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正镶白旗人民政府、被告正镶白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正镶白旗民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镶白旗民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镶白旗民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正镶白旗民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曙  光审判员 李 生 香审判员 建  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同嘎拉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