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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姜典盈与王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典盈,王玉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484号原告:姜典盈,男,生于1950年11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卓,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玉春,男,生于1966年3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姜典盈与被告王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姜典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典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满 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