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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4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直者、杨文贤等与宋承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直者,杨文贤,杨文勋,宋承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4民初260号原告杨直者,女,1936年7月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科,男,1947年1月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雷山县。原告杨文贤,男,1947年1月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凯里市。原告杨文勋,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仁兵,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承荣,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直者、杨文贤、杨文勋与被告宋承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杨直者、杨文贤、杨文勋于2017年5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直者、杨文贤、杨文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杨直者、杨文贤、杨文勋负担。审判员  李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