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孝森与郑小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森,郑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张孝森,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郑小华,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孝森与被执行人郑小华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小华已将全部案款10000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张孝森。嗣后,申请执行人张孝森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笑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