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乐陵市龙悦生态观光园餐饮有限公司与宫玉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龙悦生态观光园餐饮有限公司,宫玉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217号原告:乐陵市龙悦生态观光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云红街道办事处闫家村。法定代表人:付桂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女,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玉强,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敬,男,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乐陵市龙悦生态观光园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宫玉强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龙悦生态观光园餐饮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陵市龙悦生态观光园餐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马同彬人民陪审员 史振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