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686号原告:赵某,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法元,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系原告弟弟。被告:杜某,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赵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杜某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传票及相应的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预交(已交100元)。审判员 赵焕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婧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一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