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傅清松、林明飞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清松,林明飞,胡淑云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财保10号申请人傅清松,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庄明、蔡织凡,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明飞,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申请人胡淑云,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人傅清松因与被申请人林明飞、胡淑云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已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经该会立案受理,申请人傅清松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淑云名下址在丰泽区霞淮新村鲤城农行宿舍甲幢XXX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00702XXX、房屋代码217XXX)、丰泽区霞淮新村鲤城农行宿舍乙幢甲301储藏间(所有权证号200702XXX、房屋代码217XXX)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傅清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淑云名下址在丰泽区霞淮新村鲤城农行宿舍甲幢XXX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00702XXX、房屋代码217XXX)、丰泽区霞淮新村鲤城农行宿舍乙幢甲XXX的储藏间(所有权证号200702XXX、房屋代码217XXX)。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12元,由申请人傅清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珊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