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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翠花、袁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花,袁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990号申请人:李翠花,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51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袁友华,男,1977年7月7日出生,39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翠花与被执行人袁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友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袁友华在中国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