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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324号原告:刘某,女,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李某,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艳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凡淑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