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胡玉英与杨庆江物权保护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玉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终33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胡玉英,女,1953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岳阳镇。上诉人胡玉英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民初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胡玉英上诉称,被起诉人杨庆江在法院调解后再次侵权,其不属于重复起诉。本院认为,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对起诉人胡玉英的相关诉讼请求作出了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胡玉英以相同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再次起诉已经构成重复起诉,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判理由及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忠审判员 黄   竞审判员 刘 枫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