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亚与岳远迪、曹县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岳远迪,曹县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337号原告:王亚,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岳远迪,男,199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曹县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电业新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八楼。主要负责人:李会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景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与被告岳远迪、曹县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撤回对被告岳远迪、曹县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王亚负担。审 判 长 闫 鹏人民陪审员 李 利人民陪审员 刘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