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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玉飞、段世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飞,段世强,王安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飞,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世强,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鲜,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安庆,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上诉人李玉飞因与被上诉人段世强、原审被告王安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玉飞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李玉飞不承担返还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段世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本案中段世强委托李玉飞办事,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李玉飞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无任何事实根据。从段世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看,除段世强的陈述外,再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段世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反而能证明李玉飞因受段世强委托办理评估等事宜而收到的差旅和劳务费用。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段世强答辩称:1、答辩人从来没有说过评估和共管账户的事。2、本案分两次给的8万元钱的情况是当时答辩人与李玉飞商量好了,为答辩人的儿子转学,总共支付给李玉飞8万元,李玉飞口头说把事情办成,还说办不成不要钱,说了以后没过几天,李玉飞提出向答辩人借3万元,他说他在做工程,需向答辩人先借3万元,以后在办理答辩人的儿子转学的事情上从里面扣掉这3万元,只需再拿5万元就行了。在2015年八月十五以后,李玉飞带着答辩人一起,把另5万元直接给了王安庆,这5万元也算是替答辩人的儿子转学用的。至此,8万元转学费用已经给齐。后来,李玉飞说这个事情办不成,答辩人去王安庆家里前后五次,他也说这个事情办不成,要是调同类的学校可以,但是当时说的是找个北京好的学校,答辩人的儿子原来是在张家口一所大专学院,想转个好的学校,李玉飞当时承诺的是除了北大、清华,其他的大学随便挑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正确,应依法驳回李玉飞的上诉请求。原审被告王安庆未到庭,也未书面陈述意见。段世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李玉飞、王安庆偿还段世强欠款8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段世强委托李玉飞办理事情,2014年9月5日段世强通过工商银行向李玉飞转过3万元;2014年9月份,通过王安庆给付李玉飞5万元。事情没有办成,李玉飞没有将8万元退还段世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段世强委托李玉飞办理事情,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李玉飞收段世强的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李玉飞未完成委托事项应退回段世强款项。段世强要求李玉飞退还款项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段世强要求王安庆退还款项的诉讼请求,因段世强在诉状中认可是李玉飞要求办理事情需要8万元,且段世强提供的证据也显示,李玉飞拿走了8万元,故对段世强的这一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李玉飞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段世强8万元。二、驳回段世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李玉飞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本案中,段世强主张其与李玉飞协商,李玉飞同意其支付8万元为其儿子转一所除北京、清华之外好的大学。后因故事情未办成,现要求李玉飞返还该8万元。因段世强花钱为其儿子跑关系转学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故不应受法律保护,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审判决有违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段世强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段世强;上诉人李玉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