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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行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绍兴汇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汇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终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汇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江墅村1幢。法定代表人吴慧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山阴路68号。法定代表人寿志平,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777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马纯济,董事长。绍兴汇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行初1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汇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绍兴汇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汇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绍兴汇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裘 霞审判员 毕金刚审判员 蒋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梦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