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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翠英与杨自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英,杨自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民初3346号原告:杨翠英,女,195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刚(杨翠英之子),1977年12月7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村民。被告:杨自亮,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身份证号:×××原告杨翠英与被告杨自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翠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自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翠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自亮赔偿我经济损失共计20134.52元,其中医疗费9134.52元、护理费1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65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00元;诉讼费由杨自亮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1日下午,我与母亲在家看电视,后听见屋外有动静,出屋门发现杨自亮已经私自闯入我家,他拿竹竿殴打我,造成我脑外伤和其他损失,此事经派出所解决未果,故我诉至法院。杨自亮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翠英、杨自亮系姐弟关系,二人因赡养母亲的问题产生纠纷,2017年1月21日下午,杨自亮骑电动三轮车至杨翠英住处,欲沟通母亲轮班赡养一事,杨自亮趴在院东墙头,杨翠英见状以为其要跳墙而进便拿起院内竹竿捅他,杨自亮夺竹竿后造成杨翠英受伤,当日杨翠英至平谷区中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软组织损伤,共住院13天,现已治疗终结。杨翠英提交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诊断书,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出示派出所笔录,杨翠英无异议。经核实,杨翠英的损失为:医疗费9134.52元、护理费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390元、交通费50元,共计12174.52元。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人应依照其过错程度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纠纷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杨翠英先动手拿竹竿捅人,本案证据显示杨自亮在夺竹竿过程中造成杨翠英受伤,故杨自亮对于杨翠英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杨翠英对于自己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杨翠英主张的医疗费本院根据诊断书结合相应的费用收据核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本院依据实际住院天数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杨翠英就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护理费标准本院根据伤情酌定,护理期依据住院天数确定;交通费依据伤情、交通条件、就诊次数酌定,杨翠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自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翠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7304.71元。二、驳回原告杨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杨翠英负担96元(已交纳),由被告杨自亮负担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建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