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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金莲与马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莲,马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莲,女,汉族,住巢湖市柘皋镇柯尹村,身份证号342601195409123383。被执行人马金武,男,汉族,住肥东县马湖乡大王村尖山组,身份证号34012319680202629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金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金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金武在招商银行62258855155063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