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刑更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更150号罪犯赵伟,男,1987年5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现于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榆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5月15日,本院以(2015)定中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93分,并取得焊工初级、服装定制初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受监狱表扬5次,2016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清。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属司法解释规定从严控制减刑幅度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马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