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472号原告:韩某,女,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申某,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韩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