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监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保军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军,驿天达快递(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7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保军,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驿天达快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鲁村东区123号。法定代表人:顾立媛,总经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王保军与驿天达快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驿天达公司)工伤赔偿争议一案,申请人王保军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保军称,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至今已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查明,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12]第784号裁决书。2012年8月1日,王保军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上述裁决书。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经查找,未发现驿天达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王保军亦未提供财产线索。2012年12月18日,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查期间,王保军亦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开展了相应执行工作,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驿天达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不符合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对王保军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保军的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苏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