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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北京鸿洋鑫业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富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鸿洋鑫业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富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鸿洋鑫业装饰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村188号2-F-393。法定代表人:李春雪,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富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八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经理。上诉人北京鸿洋鑫业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富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鸿洋鑫业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鸿洋鑫业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鸿洋鑫业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697.0元(北京鸿洋鑫业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348.5元,由上诉人北京鸿洋鑫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文德审判员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