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田宝旺、田学文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宝旺,田学文,田学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7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宝旺,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学文,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学东,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再审申请人田宝旺因与被申请人田学文、田学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3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宝旺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认定田宝旺与二再审被申请人共同过道最窄处仍有1.56米,约为五尺,与1986年廊坊中院作出的(86)廊法民上调字第6号调解书记载的双方之间的过道宽度为五尺的内容基本相符,因此二再审被申请人未对田宝旺构成妨害是错误的。首先,该过道南端宽7.5尺,田宝旺有农用车一辆,宽1.76米,可以在过道内通行,二再审被申请人在过道南端堆放杂物占用一部分后导致田宝旺的农用车不能通行。其次,按照6号调解书的记载,双方应“维持过道的使用现状,均不得在过道内设障碍物,阻碍通过。”所以,即使二再审被申请人堆放杂物的土地在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内,鉴于双方宅基之间的通道共用状况已形成历史事实且经调解达成上述协议,二再审被申请人堆放杂物的行为也已对田宝旺形成妨害,应予排除。再次,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田宝旺与二再审被申请人系东西邻居,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保障通行、排水等的方便。但二再审被申请人在双方共同通行的过道上堆放杂物,致田宝旺不能正常通行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责令其清除堆放的杂物。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民事相邻关系纠纷,应适用民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而原审法院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错误的。综上,原审判决确有错误,请求准予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权利人在自己所享有的权利遭到侵害时可请求侵权人排除妨害,排除妨害纠纷以当事人对案涉标的享有合法权利为基础,本案中堆放杂物用地为二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田宝旺对堆放杂物占地不享有使用权,二再审被申请人合理使用自家宅基地的行为未妨害田宝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86)廊法民上调字第6号调解书记载的双方之间的过道宽度为五尺的约定,原审驳回田宝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田宝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宝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张建岳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寇兴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