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113号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59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曾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建,系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清,系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高雷,男,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雷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