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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兴元与新乡市聚和缘商务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元,新乡市聚和缘商务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4024号原告张兴元,男,汉族,1942年8月12日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冯跃春、平一方,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聚和缘商务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石牌坊商业街二期工程2号楼A座1-2层东数01号房。法定代表人徐朋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元诉被告新乡市聚和缘商务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元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张兴元负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