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盛玉芬与镇江力池汽配有限公司、镇江力池汽配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玉芬,镇江力池汽配有限公司,镇江力池汽配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宦明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1453号原告:盛玉芬,女,194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镇江力池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西村红光工业园。被告:镇江力池汽配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通江南路18-709室。被告:宦明宏,男,汉族,1969年4月3日生,汉,住丹阳市原告盛玉芬与镇江力池汽配有限公司、镇江力池汽配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宦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盛玉芬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玉芬撤回对被告镇江力池汽配有限公司、镇江力池汽配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宦明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盛玉芬负担。审 判 长 马胜强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晓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