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肖小丽与哈尔滨市道外区盛鑫货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丽,哈尔滨市道外区盛鑫货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515号原告肖小丽,男,1986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盛鑫货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神州物流市场三区**号。经营者宋振州,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肖小丽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盛鑫货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茹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