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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执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冯彬芳、钟庭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彬芳,钟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冯彬芳,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庭林,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冯彬芳与被执行人钟庭林督促程序案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第民督2号支付令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案件监督卡、征信告知书、传票、执行决定书,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钟庭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钟庭林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车辆等信息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通过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钟庭林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钟庭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4执13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