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更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龙财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龙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更231号罪犯张龙财,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兰州市西固区人,现于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以(2013)兰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龙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90分,并取得服装定制初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共获表扬5个,2013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犯罪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控制减刑幅度。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龙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马建勋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张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