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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特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国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国兵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特122号申请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花园兴业路管理大厦。法定代表人:冯欣。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超,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罗国兵,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7〕54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申请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莞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