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旭与吕冬梅、徐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吕冬梅,徐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716号原告:王旭,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玮,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冬梅,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徐珠良,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旭与被告吕冬梅、徐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旭的委托代理人王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冬梅、徐珠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3000元(按月利率2%,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日,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合计133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同学关系,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于2015年6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10-15内偿还。借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崔要,被告吕冬梅于2015年底付5000元,2016年底付4000元,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一直未偿还。故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吕冬梅、徐珠良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的事实是:原告王旭与被告吕冬梅是同学关系。被告吕冬梅于2015年6月2日向原告王旭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的内容是:今借到王旭人民币10万元(利2%)、用期为约10-15天。借款到期后被告共付息9000元,后王旭多次催要未果,在本案诉讼期间吕冬梅偿还原告本息5万元。另查明,吕冬梅与徐珠良于1986年3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7月25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吕冬梅向王旭出具的《借条》一张、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王旭的陈述等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吕冬梅向王旭借钱时约定了还款时间,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金。根据双方约定的利率,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王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扣除在诉讼期间吕冬梅已付5万元,所剩借款本金83000元(50000元-33000元等于17000元;100000元-17000元等于83000元)。原告主张的借款发生在吕冬梅与徐珠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冬梅、徐珠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2015年6月2日所借原告王旭本金83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被告吕冬梅、徐珠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安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