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与覃小珍、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覃小珍,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0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二七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6997133X9(1-1)。负责人李付亭,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正波,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友志,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小珍,女,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XX,男,汉族,1978年10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诉被告覃小珍、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