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可超、青岛杰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可超,青岛杰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琪,王以强,由红年,赵冬梅,青岛品昊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可超,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杰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东京路64号。法定代表人金琪,董事长。被执行人金琪,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王以强,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由红年,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赵冬梅,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品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0号1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吕耀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可超与被执行人青岛杰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琪、王以强、由红年、赵冬梅、青岛品昊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可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顺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