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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桐庐翔达玻璃有限公司与钟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翔达玻璃有限公司,钟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545号原告:桐庐翔达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60578425F,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麻蓬村。法定代表人:方千湖,总经理。被告:钟小伟,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桐庐翔达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桐庐翔达玻璃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钟小伟亦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庐翔达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庐翔达玻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桐庐翔达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光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