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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终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3634刘建芳与王国平、史国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平,史国敏,刘建芳,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3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平,男,1959年6月15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东,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东明,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国敏,男,1957年3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东明,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芳,女,1959年6月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中,北京市百瑞(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松,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上诉人王国平、史国敏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芳及原审第三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国平、史国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44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佳审判员 汪杏芬审判员 龙孝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