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72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宁波港东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荣顺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港东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荣顺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港东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昌乐路***号东南物流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褚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荣顺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羽绒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荣贤。宁波港东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荣顺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7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港东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72执132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