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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石林与陈书明、陈德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陈书明,陈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石林。被执行人陈书明。被执行人陈德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受理石林与陈书明、陈德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赔偿医疗费、再医费等94600.48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084元。在执行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职权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释明:申请执行人石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雨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