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成科与张海、胡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科,张海,胡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146号原告:刘成科。被告:张海。被告:胡明辉。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青岛市北华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科与被告张海、胡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通科人民陪审员 曲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淑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