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4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王富玻璃有限公司、王官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王富玻璃有限公司,王官富,钱彩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381号之一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责人:钱凌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扬,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军,该支行员工。被告:杭州王富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官富。被告:王官富。被告:钱彩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王富玻璃有限公司、王官富、钱彩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028元,减半收取235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514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洋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俞美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