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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辖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广厦空心砖有限公司、李吉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广厦空心砖有限公司,李吉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辖终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广厦空心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法定代表人:吴启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天祥,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吉斌,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瓦房店市松树镇。上诉人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广厦空心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47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署过物资采购合同,该合同上没有上诉人的盖章,对上诉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案实际履行地在旅顺口区,李吉斌的住所地在瓦房店市,因此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或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物资采购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合同签订地大连市沙河口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落款处没有上诉人盖章,只有原审被告李吉斌签字,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李吉斌与上诉人有委托代理关系,管辖约定为无效约定。上诉人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大连市沙河口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邹 岩代理审判员  宋凤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门伊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