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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马俊海、刘秋菊、王苗、马晟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海,刘秋菊,王苗,马晟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马俊海,男。申请执行人刘秋菊,女。申请执行人王苗,女。申请执行人马晟楠,女。法定代表人王苗,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龙门大街***号。负责人孙仲林,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赔偿马俊海、刘秋菊、王苗、马晟楠298871.26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在立案前已将赔偿款298871.26元付至本院对公账户,该案现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22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田雨梦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