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书琼与广西北海市金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书琼,广西北海市金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杨晓建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2民初3114号原告:何书琼,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李炳辉,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志鹏,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北海市金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贵州南路33号桂兴公司大院B栋10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书地,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同系本案第三人杨晓建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杨晓建,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何书琼与被告广西北海市金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晓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何书琼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自行处分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书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书琼负担。审 判 长 苏 海人民陪审员 黄小兵人民陪审员 傅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甘秋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