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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与綦江县赶水镇洋渡建材厂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綦江县赶水镇洋渡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13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政府大院,组织机构代码79352489-0。负责人:廖中平,该所主任。被执行人:綦江县赶水镇洋渡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洋渡村6组,组织机构代码55202055-2。负责人:张祥荣,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与綦江县赶水镇洋渡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屋等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0执413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其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 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