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11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彭铁军与唐智宏、株洲大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铁军,唐智宏,株洲大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1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铁军,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李家塅镇。被执行人唐智宏,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株洲大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负责人唐双双。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铁军与被执行人唐智宏、株洲大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