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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丽敏与张修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敏,张修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民初3415号原告李丽敏,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被告张修延,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原告李丽敏与被告张修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胜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修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丽敏诉称:2015年4月22日,被告张修延买三轮车没有钱向我借款5000.00元,并给我出具欠据一张。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给付我借款1400.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并负担起诉费用。被告张修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被告张修延买三轮车没有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给付给付借款1400.00元,尚欠3600.00元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一份等有关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当庭审查及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丽敏与被告张修延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诉请的认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修延给付原告李丽敏借款3600.00元(叁仟陆佰元整)。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张修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忆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