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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燕与耿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耿玉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3民初188号原告:王燕,女,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耿玉连,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王燕与被告耿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玉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时止。2.赔偿经济损失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00万元整,70万元转入指定账户王义卡内,另30万元转入耿玉连卡内,期限为一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转款,但款借出后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讼来院。被告耿玉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2月1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耿玉连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王燕借款100万元,借期一个月,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自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天数计算利息,逾期还款,被告除利息外还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同日,原告王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但是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依约支付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于2015年3月12日前偿还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被告属自然人借款且对于利息约定不明,故对其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因被告逾期还款,被告应当自2015年3月13日起支付原告经济损失,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玉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燕借款100万元及经济损失(自2015年3月13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王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耿玉连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