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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力飚、祁苏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力飚,祁苏艳,许建国,郇伟,左浩,何士朋,于建伟,许响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292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力飚,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祁苏艳,女,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许建国,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郇伟,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左浩,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何士朋,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于建伟,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许响玲,女,196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力飚、祁苏艳、许建国、郇伟、左浩、何士朋、于建伟、许响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曹力飚在工商银行工资账户已被(2014)新执字第00833号冻结,网上查询到少量存款信息,但本案标的较大,无执行价值;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左浩、何士鹏名下各有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于建伟名下有苏C×××××奇瑞牌轿车一辆,但申请人不要求处置上述车辆。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曹力飚、郇伟名下有房产信息,但均有抵押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84844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雷都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小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