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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8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天喔食品有限公司与刘琼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天喔食品有限公司,刘琼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8780号原告:重庆市天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19-11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4019-5。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代川,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琼,女,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市天喔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琼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天喔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天喔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天喔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市天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元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