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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罗长平诉罗棉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平,罗棉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922民初615号 原告:罗长平,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桃江县浮邱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棉良,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莲城路。 负责人:刘晖,该公司经理。 原告罗长平诉被告罗棉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罗长平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长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计1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社清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龙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