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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世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革某1,革某2,谢世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刑初3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农民,住南漳县。系受害人革顺祖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革某1,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农民,住南漳县。系受害人革顺祖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革某2,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农民,住南漳县。系受害人革顺祖之女。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鲁德文,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人谢世国,男,1973年6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本科文化,教师,住南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1月21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漳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锴,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夏志梅,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系谢世国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615723686P。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苗圃路12号。代表人胡咏涛,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世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革某1、革某2以要求被告人谢世国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革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鲁德文,被告人谢世国及其辩护人刘锴、诉讼代理人夏志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革某1、革某2以民事赔偿已与被告人谢世国自行和解,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谢世国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革某1、革某2以民事赔偿已与被告人谢世国自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革某1、革某2撤回对被告人谢世国附带民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启金人民陪审员  侯文保人民陪审员  温楚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东 搜索“”